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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师生员工以及以学院的名义发表论文的其他人员。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论文或著作。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作如下处理:
(一)在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等处分、收回科研成果奖金。
(二)在第三条第(七)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对采取第三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对其获得的奖金、补贴等予以收回。
(四)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由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学术奖励和先进个人的评定。
(五)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术奖励和先进个人的评定;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学术奖励和先进个人的评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校学术委员会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意见。
(二)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提交校纪委、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与仲裁。
第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校监察处、科研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组织临时调查组,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科研处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五)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六)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七条 校党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或组织处分。
第八条 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九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